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政规〔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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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工业等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工程)。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条 市、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规划、园林、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民防、公安、经信、文广新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查询和取得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竣工图必须经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签字认可。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纸质及电子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