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锡政发〔201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企业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四)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落实“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机制。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轮流值班或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事故而没有落实这一制度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强化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凡存在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严格外包(出租)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它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它生产经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转包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到2012年底本市所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含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或者通过我市统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占比例不低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15%,最低不得少于1人。
(十一)改进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和液压破碎等新技术,积极推行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逾期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使用。沿江化学品码头输送管道必须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和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积极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十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规定,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高危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设立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项资金,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到2013年,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为100%,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为100%;机械制造、船舶修造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被评为A类监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率在80%以上;B类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率达70%以上,C类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率达50%以上。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也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十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和监护档案等相关台帐,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十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2013年底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报隐患、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学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要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也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机制建设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每年初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分级标准,定期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九)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并向投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采取严格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五、进一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因素,对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储存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严格企业日常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退出市场。
(二十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二)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企业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十三)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推动安全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按相关程序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12年底前,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与省联网,全市化工集中区均建立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
(二十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集中多发的状况和季节、气候等影响因素,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
(二十六)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可操作性。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水平。要注重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向村、社区延伸。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全市化工集中区、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任务。
(二十八)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强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管理,严厉打击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