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2011-02-17 舟政办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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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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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坚持办案质量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依法仲裁、及时处理了各类经济纠纷,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仲裁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在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推行、仲裁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亟需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仲裁法律制度意识
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其具有的专家办案、程序简捷、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自主保密等优势,是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争议行之有效的途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的新形势下,各地、各单位要不断强化仲裁法律制度意识,进一步认识仲裁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自觉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发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加大宣传,进一步优化仲裁法律制度环境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多种途径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全面普及仲裁法律知识,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宣传。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经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仲裁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普法计划。经信、科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