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临政发〔2005〕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效期至至2022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集体闲置土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和处理闲置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需依法收回的,一律纳入政府储备公开出让。
第十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时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规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须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自闲置之日起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须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