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服务质效,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人、税务代理人以及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者手机税税通进行实名认证,也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认证。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及发票领购人的(应为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记录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以及代理公司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临时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原身份证件。
四、具体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登陆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