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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政府令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45号规定,停止执行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土、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测绘管理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负责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共享管理,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负责管理的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省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相对独立的绍兴城市平面坐标系统。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依法建立与省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县(市)行政区域平面坐标系统。一个城市或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    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省、市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七条 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本区域统一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编制政府和社会需要的全市 性、区域性地形图;


  (三)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依法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前款第(五)项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补测等事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础测绘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条 市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市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成。


  第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编制基础测绘经费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力许可将核定的基础测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  度计划。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下列规定更新:


  (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