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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市级储备粮品种包括稻谷、小麦。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意见。

  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运作方式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

  市级储备粮粮权在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计划,根据本市粮食生产和消费实际,调整充实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落实市级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动用市级储备粮,保障和稳定市场供应。

  第六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市级储备粮仓储和物流设施新建改造的规划立项工作,协调争取国有投资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协调落实市级储备粮的政策制定及计划衔接工作,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调整充实方案和宏观调控意见。

  市财政局依据市级储备粮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市粮食局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法规以及储备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国有投资建设的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市粮食局报省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卖、拆除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按照省有关规定和《南京市粮食供应短缺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对省下达的市级储备粮计划提出分解落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粮食供需平衡实际和宏观调控需要,可以在省下达计划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或设立临时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包括轮换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由承储企业优先向本市生产者直接收购,也可以从粮食经营者购进,或由市粮食局到外地组织采购、通过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完成。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由承储企业按照国家规范扦取样品,送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市级储备粮当年新粮收购质量等级标准的,在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应当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小散老旧仓储设施的集并整合,加快推进现代化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为市级储备粮实现“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提供仓储设施保障。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应当择优委托符合省规定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行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因仓容不足,承储计划分解落实困难的,经市粮食局同意后,可以调整至1万吨(含)以上仓容的独立承储库点存储。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承储企业实行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承储企业落实仓储、统计、帐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市级储备粮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违反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被解除承储合同的,应当按照承储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取消承储计划。市粮食局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重新选择委托承储企业,并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共同下达承储企业调整计划。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实行轮换制度。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粳稻、杂交籼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不得超过1.5年、2年和3年,但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分别不得低于各自储备总量的1/4、1/3、1/2。

  对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及时轮换。未达到储存年限,但品质指标接近或达到不易储存指标的粮食也应及时轮换。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分品种轮换量和在库实物库存总量规定,导致市级储备粮在仓库存低于该仓仓容量1/3的,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粮食局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在保证全市在库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总量1/2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核准安排整仓轮出,不扣除相关补贴费用,以提高仓容使用效率,确保储存安全。

  因客观因素导致仓房设施不宜存粮,影响市级储备粮存储安全的,承储企业应及时申请轮换或移仓。

  因宏观调控需要,在保证全市在库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总量1/2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当提前超量或超架空期轮换,不扣除相关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需要轮换市级储备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粮食局提出轮换书面申请,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相关条款,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批复。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批复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包括调换品种、变更库点)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