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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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归侨是指放弃国外定居权回国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恢复或者取得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的,视为归侨。
本办法所称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界定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做好华侨、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城乡建设、商务、房管、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反映归侨侨眷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的华侨、归侨、侨眷社会团体开展相关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辖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原籍本市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在本市的华侨在国内的,可以依法参加选举。
本市归侨和优秀归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依法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人选。
第八条 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九条 华侨、归侨、侨眷在本市就业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援助等服务。
华侨、归侨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参加该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参加本市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十条 华侨、归侨和侨眷在本市就业的,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领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华侨、归侨和侨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在本市工作的华侨、归侨、侨眷未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出境定居,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困难归侨、侨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对在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企业退休归侨,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幼儿园、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