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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归侨是指放弃国外定居权回国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恢复或者取得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的,视为归侨。
  本办法所称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界定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做好华侨、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城乡建设、商务、房管、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反映归侨侨眷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的华侨、归侨、侨眷社会团体开展相关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辖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原籍本市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在本市的华侨在国内的,可以依法参加选举。
  本市归侨和优秀归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依法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人选。
  第八条  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九条  华侨、归侨、侨眷在本市就业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援助等服务。
  华侨、归侨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参加该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参加本市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十条  华侨、归侨和侨眷在本市就业的,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领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华侨、归侨和侨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在本市工作的华侨、归侨、侨眷未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出境定居,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困难归侨、侨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对在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企业退休归侨,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幼儿园、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