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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省级各代理银行、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行为,促进代理银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财政厅对《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川财库〔2006〕37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2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行为,促进代理银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和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财政厅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对银行年度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项目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以及代理银行内部管理和工作创新情况考评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计付代理费用的修正因素和代理银行参与省级财政有关业务参考的依据。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财政厅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发放《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附1)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指标体系由资金支付与清算、信息反馈、组织协调和支付系统性能四项指标构成,满分50分。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采取扣分法,即财政厅依据预算单位反馈的问卷调查表中存在的违规情况,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扣完为止。
  第十条 资金支付与清算满分20分,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和清算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根据预算单位反馈的违规情况,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满分10分,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根据预算单位反馈的违规情况,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组织协调满分15分,反映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人员业务素质等。根据预算单位反馈的违规情况,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支付系统性能满分5分,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建设规划的先进性、系统功能的灵活性、系统控制的严密性以及系统运行的高效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根据预算单位反馈的违规情况,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财政厅国库部门每年从每个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的基层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20个作为问卷调查对象,代理基层预算单位数少于10个的全部选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六条 财政厅国库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参与问卷调查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名称和问卷调查表发放至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客观、公正、真实填报问卷调查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预算单位问卷调查表的发放和收集工作,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收集后的问卷调查表报送财政厅国库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厅国库部门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是指财政厅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指标体系包括资金支付与清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系统建设和组织管理五项指标,满分40分。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财政厅依据日常掌握的及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扣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与清算满分15分,主要对代理银行在资金支付与清算方面是否存在违反代理协议行为,视违规严重程度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反馈满分5分,主要对代理银行票据和对账单传递、公务卡支付和还款信息,以及实施电子化后相关数据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进行考评,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满分10分,主要考评代理银行开设、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等情况,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系统建设满分5分,主要对代理银行的系统开发及运行,以及实施电子化后的相关业务处理和应急措施等进行考评,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组织管理满分5分,主要对代理银行是否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渠道,妥善解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等进行考评,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第四章 代理银行内部管理和工作创新情况考评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内部管理和工作创新的情况考评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采取量化评分法,满分10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