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威政发〔2000〕17号公布、威政发〔2015〕3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审批新建村民住宅用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只有使用权。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多于666平方米,或占用非耕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非本村村民的;
(三)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又申请宅基地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在本村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政府批准;
(四)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户名单。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宅用地前,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