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弃儿捡拾移交接收和孤残儿童养育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1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240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弃婴(儿)和孤残儿童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儿)捡拾、移交、接收有关程序的通知>》(苏民福〔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流程
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及以下儿童)、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14周岁及以下儿童)收养管理工作。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弃婴、弃儿的养、治、教的服务保障工作。民政、公安、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和孤残儿童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财政、编制等部门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
(一)查找移交接收。公安部门接到捡拾弃婴(儿)报案后,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力量侦破,查找弃婴(儿)生父母,暂时查找不到的,先将弃婴(儿)送到政府确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儿童福利机构派人临时行使弃婴(儿)的监护责任。公安部门向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弃婴(儿)时,须填写《弃婴、儿(疑似)捡拾证明登记表》和《弃婴、儿(疑似)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为苏州市区定点医院。各县级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按下列项目对弃婴(儿)进行体检:1.常规体格检查:身长、体重、头围、胸围、头部、五官、颈、胸、心、肺、腹部、脊柱、四肢、肛门、外生殖器及智力评估。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乙肝二对半+肝功能、丙肝抗体、艾滋病检测、PPD试验、性病检查。
弃婴(儿)体检结束后,身体健康的由儿童福利机构代养;需住院治疗的继续由定点医院医治,经治疗符合出院指征后,由医院及时通知原经办的公安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公安部门须及时将《弃婴、儿(疑似)捡拾证明登记表》和《弃婴、儿(疑似)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移交给儿童福利机构。
医院凭弃婴(儿)体检或救治证明,与儿童福利机构结算费用。儿童福利机构对医治费用进行确认支付后,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
公安部门在接到捡拾弃婴(儿)报案之日起60日内及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并在省级或省辖市级报纸刊登弃婴(儿)公告,儿童福利机构应予积极配合。经查找凡有法定监护人或亲属需领回弃婴(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领回;凡能讲清住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州)、市(县)等地址情况的,由各地救助管理站认定接收。超过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经公安部门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办理接收手续,并建立弃婴(儿)入院档案。
(二)养育、医疗、教育。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接收的弃婴(儿)、孤儿,其法定监护人为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在院儿童的养育、医疗、教育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在院儿童幸福、健康成长。抚养弃婴(儿)可采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