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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乡村振兴规〔2024〕6号


各区(新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局内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4年8月1日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保险条例》《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与种植、养殖相关的我市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类险种后,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事后给予其补贴的财政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等保险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科学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模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进行。

  第四条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为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做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要求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配合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参加培训等活动,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严防重复投保、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实施方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者多头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

  (二)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在下列实施范围内承保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一)深圳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可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深度目标等阶段性纳入实施范围;

  (三)深圳市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有关规定涉及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补贴资金按险种进行补贴。

  传统种植险的保险品种包括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马铃薯、普通玉米/甜玉米、花生、甘蔗、岭南水果、茶叶、露地蔬菜、大棚蔬菜、简易大棚(农业类)、钢结构大棚(农业类);传统养殖险的保险品种包括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奶牛1-3岁、奶牛3-7岁、奶牛7-8岁、肉鸡、肉鸭、蛋鸡(上述险种的补贴比例见附录)。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的补贴比例按照《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十条  承保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当以保单及保险标的为单位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

  (三)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四)全部保单副本、批单副本,能反映标的位置及数量的验标照片,自缴保费的支付凭证。种植业保险还需提供土地权属有关材料或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实际种植说明材料、承保区域位置示意图;养殖业保险还需提供投保数量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及审核流程如下:

  (一)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承保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向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形式,可以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承保机构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受理后,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四)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