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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政府令〔199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现发布《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代市长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村级(不含自然村)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村级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村级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纳入村级规范化管理内容,逐步形成“管理规范、利用方便、完善发展”的村级档案管理格局。要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档案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政治文化素质,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第六条  村应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归档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