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污水深度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务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水务、环保部门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第八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
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设立易于区分的标识,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点及敞开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做好警示标识,防止误用。
第十一条 用户再生水设施与再生水供水系统的连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
禁止将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再生水设施发生事故,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已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可以在实施特许经营时移交给经营者使用,由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管理与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市、区水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三)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接管再生水项目设施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