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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
(2008年7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8〕96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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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年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的部分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军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三线”企业参加国防工业建设的人员(包括原本市企业整体迁入“三线”的人员以及随配偶迁往“三线”企业工作的人员);

(二)在“三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基本养老金;

(三)取得本市户籍并实际定居的人员。

二、补贴方式

(一)生活困难补贴。

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贴。其中:差额为120元及以上的,月补贴标准为120元;差额不足120元的,月补贴标准为实际差额。

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