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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法制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深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现就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是我省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构建山东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之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共同支持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任务,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以下情形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市、县(市、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各市、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城市消防站人员总数达不到30人的,应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乡(镇、街道)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三、规范管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一)规范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以及相应的文化程度。招用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地消防队站建设情况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管理骨干和专业技能突出的业务骨干,根据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规范执勤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需要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三)明确领导管理。各级政府可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履行法人职责,具体承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合同订立、保险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

  (四)严格落实奖惩。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和地方考评体系,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职责和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定奖惩措施,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保障,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持续发展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及人员经费保障标准。

  (二)落实工资保险。充分考虑消防作为高危职业的特性,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原则上达到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相关待遇。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住房保障方面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畅通出口。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对于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解读|《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时间: 2012- 09- 19  来源: 山东省公安厅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意见》和相关政策,现做以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火灾等各类灾害事故总量上升的压力不断增大,各种社会救助不断增多,消防部队承担的任务日益加重。目前,我省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仅占全省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七三,远低于全国万分之一点二的平均水平,部分消防站现役人员不足10人,远不能满足需要。“十二五”期间,按照城区扩建速度,全省市县级的建成区还将建设183个消防站,按目前现役力量增长速度计算,届时会出现“有站无人”的局面。从2003年起,省政府批准招收4444名合同制消防队员充实消防部队,初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但是由于合同制消防员身份临时性、工资待遇低、保障不规范,造成招不来、留不住,队伍发展受限,战斗力不强等问题,据统计,去年底全省合同制消防队员实际在位人数不足3000人。因此,客观上要求必须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推进体制转型,走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道路,才能有效破解瓶径问题,实现长远稳定发展。

  (二)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构建山东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之举。《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以下简称“七部委《指导意见》”)等明确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山东省消防条例》还规定了新建专职消防队的装备、经费、人员标准。七部委《指导意见》指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现阶段我国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任务。

  (三)建设和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时机已经成熟。山东作为全国经济大省,随着蓝黄战略加快推进,近年来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2011年全省实现国民经济总值4.5万亿元,稳居全国前三,这为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基础。去年底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首次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费方面的政策支撑。

  今年5月份,省政府审时度势,紧紧把握有利时机,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在菏泽市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型,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为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深入健康和规范发展,“菏泽会议”后,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等部门,紧紧围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思路,反复调研、实践、论证,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转发全省贯彻执行。《意见》通过明确属性定位、建设任务、管理职责、保障标准等措施,为推动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保证。

  二、实现三个突破, 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向

  (一)属性定位实现突破。2003年以来,省政府批准征召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补充到公安消防执勤中队,从事一线灭火抢险救援任务,没有包含从事防火工作的消防文员队伍。因此,《意见》按照七部委《指导意见》和财政部330号文件的规定,将消防文员一并纳入到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之中。同时,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性质,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定位为“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

  (二)用工模式实现突破。前期,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是一种短期、临时性劳务派遣用工性质,人员招收多是通过地方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消防部队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协议,通常为一至两年订立一次合同,在消防部队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28周岁。为此,《意见》按照职业化发展的方向要求,规定“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管理骨干和专业技能突出的业务骨干,根据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管理体制实现突破。在制定《意见》过程中,考虑到劳务派遣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为有效避免一旦因劳务派遣机构经营不善,导致劳动者权益不能有效保障等潜在的市场风险,以及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作为用工主体招收专职消防员法律依据不明确等实际,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直接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履行法人职责,具体承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合同订立、保险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明确三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