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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绍市府发〔1993〕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方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深化环卫事业的改革,加速环卫社会化进程,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商业的生产、营业、生活、建筑垃圾(包括居民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粪便的清运、处理,单位厕所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化(贮)粪池(含管道)的疏通及残渣清理,车站、码头、影剧院、专用广场、贸易市场、停车场、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等,凡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进行的,均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