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24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扬州市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绩效评估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重点实验室、扬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切实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参照《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规则(试行)》、《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建设期满的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定期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评估期内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扬州市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研发能力、人才团队、创新成效、运行管理(详见5-1)。扬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评估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管理水平(详见5-2)。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专家包括具备中高级职称的技术类、管理类、财务类专家,其中技术类专家应与科研方向领域相同。专家组按单数设置、不少于5人,并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于评估前三个月,确定年度评估的领域及参加评估的机构名单,印发年度评估工作通知,对当年的评估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七条 参加评估的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经主管部门盖章审核的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估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估
第八条 评估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
第九条 材料审核环节,即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照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审。
第十条 现场考察环节,即现场听取机构负责人报告、核实运营成效等,形成现场考察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将综合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对参与评估的机构进行评分,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意见,并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结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优秀(A)”、“合格(B)”与“整改(C)”,其中“优秀”占比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及“扬州科技”微信公众号中公示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相应的开放运行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第十五条 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机构,实施主体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不到位,不再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序列管理;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整改”的机构,不再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序列管理。
第十六条 对无故不参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机构,不再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序列管理;对提供虚假绩效评价资料的机构,一经查实,不再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序列管理,同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参评机构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整个评估阶段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科技项目评审相关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权利。
第十九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用管理制度。与参评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参评机构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作为评估总结报告附件上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 2022年2月24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1 扬州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
一 |
研发能力 |
15% |
1 |
科技前沿性 |
2% |
2 |
依托单位研发投入 |
6% |
|||
3 |
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
7% |
|||
二 |
人才团队 |
30% |
4 |
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带头人 |
8% |
5 |
团队结构层次和成长性 |
15% |
|||
6 |
社会人才培养 |
7% |
|||
三 |
创新成效 |
35% |
7 |
标志性研究成果(1-2项) |
20% |
8 |
代表论文、著作、知识产权及标准 |
5% |
|||
9 |
成果转化及社会经济效益 |
10% |
|||
四 |
运行管理 |
20% |
10 |
管理体制与内部运行 |
5% |
11 |
开放、合作与交流 |
10% |
|||
12 |
实验室文化 |
5% |
5-2 扬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
一 |
服务能力 |
45% |
1 |
行业门槛服务资质取得 |
15% |
2 |
服务场地、服务设备配备 |
15% |
|||
3 |
人才及团队建设 |
15% |
|||
二 |
服务成效 |
40% |
4 |
服务的数量 |
10% |
5 |
服务的经济效益 |
15% |
|||
6 |
服务的社会效益 |
15% |
|||
三 |
管理水平 |
15% |
7 |
管理体制与内部运行 |
10% |
8 |
服务产品与模式的创新 |
5% |
附件6:
扬州市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
操作细则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的政策措施》和市政府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全面合作协议,围绕市“533”产业科创计划加快实施扬州市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创新链扩链、强链、补链,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内容
根据技术需求迫切程度、投资体量、产业科创带动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揭榜挂帅”项目主要从重点项目和面上指导性项目两个层面进行支持。
(一)“揭榜挂帅”重点项目
1、支持对象
针对产业创新链扩链、强链、补链急需补强的薄弱环节进行调研、论证,确定发榜课题。相关科技型企业针对发榜课题,联合高校院所、应用单位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对能够显著提升企业行业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揭榜挂帅项目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
(1)由市、县(市、区)及功能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可采用分年度拨款、后补助等方式,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2)对建设省产研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由市、县(市、区)及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省拨经费进行同等金额配套支持。
(二)“揭榜挂帅”面上指导性项目
1、支持对象
(1)参加中国创新挑战赛、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江苏省创新挑战季、江苏省专利(成果)拍卖季以及扬州市级、县(市、区)及功能区组织开展的竞争性技术转移活动,从高校院所获取科技成果与技术进行转移转化和应用的项目(关联交易除外)。
(2)技术交易双方应通过技术市场相关平台或系统发布供需信息,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技术合同。
(3)技术合同执行期不少于 1 年,合同成交额达 20 万元及以上。
2、支持标准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100万元,由市、县(市、区)及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
(三)产研院联动项目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已建设省产研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已纳入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市级培育库、入选省研发型企业、参与实施省产研院“集萃研究生计划”的扬州企业,同扬州企业联合实施“集萃研究生计划”的国内高校院所和人才。
2、支持标准
(1)对已建设省产研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或已纳入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市级培育库或入选省研发型企业或参与实施省产研院“集萃研究生计划”的扬州企业,经省产研院对接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并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150万元。
(2)对同扬州企业合作省产研院“集萃研究生计划”的高校院所,通过“集萃研究生计划”同扬州企业产生产学研合作的,按照签订的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对高校院所予以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10万元。
(3)对通过“集萃研究生计划”培养,与扬州市企业签订3年期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的人才,在落户后3年内给予相应奖励。其中,硕士研究生每年3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6万元,博士后每年9万元。
以上内容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与扬州市共同设立的“扬州市科技人才‘揭榜挂帅’产业科创资金”给予支持。
二、组织流程
(一)广泛征榜
1、“揭榜挂帅”重点项目定向征榜。每年聚焦相关创新型产业集群,面向产业内龙头企业调研征集研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对涉及产业创新链扩链、强链、补链急需补强的薄弱环节进行论证,制定发榜课题和内容。
2、“揭榜挂帅”面上指导性项目、产研院联动项目自主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通过自荐或者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地方科技部门、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扬州)服务中心推荐等方式,向市科技局提交真实有效的技术需求。
(二)张榜发布
对收集整理的技术需求形成汇编后,通过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转移平台,市主流媒体和相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榜公告,并针对性向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发榜。
(三)对接揭榜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揭榜方、发榜方积极主动对接,相互考察,公平竞争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共商合理技术方案。允许技术需求适当微调。
(四)比拼竞榜
1、“揭榜挂帅”重点项目
(1)项目组织。揭榜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研发方向、路径和实施方案,鼓励联合高校院所、应用单位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撰写项目申报书。
(2)材料报送。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申报书、合作协议等附件、PPT汇报材料等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3)专家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条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企业创新能力及资金筹措等进行论证,提出拟立项支持项目名单。
(4)结果公示。市科技局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揭榜挂帅”面上指导性项目、产研院联动项目。以发榜方自行评定,择优选择为主。对有论证需求的企业,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为企业提供参考性建议。
(五)奖榜支持
1、重点项目
(1)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合同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经费使用、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等,作为现场监督检查、审计检查、结题验收等项目过程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2)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综合采用分年度拨款、后补助等方式进行资金拨付。
2、面上指导性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项目,由市科技局发文立项确认,并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拨付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兑付一次。
3、产研院联动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联动项目,由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扬州)服务中心受理,经省产研院、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兑付一次。
三、项目管理
(一)“揭榜挂帅”重点项目
1、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以实施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现场监督检查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机构组织开展,督促实施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2、项目验收、结题、终止及撤销。参照《扬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二)“揭榜挂帅”面上指导性项目、产研院联动项目
1、根据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自行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金额拨付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
2、在项目到期或拨付最后一笔支持资金时,由县(市、区)及功能区科技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开展和技术合同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项目验收(结题、终止)的结论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管理职责
1、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及发榜课题,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2、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扬州)服务中心负责对支持范围内企业、高校院所导入自身创新资源,协调企业技术需求凝练、高校院所技术解决方对接等工作,并协助开展企业联合创新中心认定,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市级培育库建设工作。
3、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承担产业创新需求调研和企业技术需求摸排,项目受理、评审、管理等具体工作实施。
4、县(市、区)及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按照年度项目聚焦的产业方向,摸排、推荐本地区拟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工作,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五、附则
1、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对弄虚作假或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揭榜挂帅”重点项目不得为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已立项支持或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面上指导性项目、产研院联动项目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面上指导性项目、产研院联动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对刻意隐瞒的,将采取取消申报资格、限制申报、追回资金、计入诚信记录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4、“揭榜挂帅”项目前期形成过程原则上应通过技术市场相关平台或系统同步备案登记,并根据安排配合参与省市有关技术转移活动。
5、本细则从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7:
扬州市科创载体绩效奖励操作细则
为推动全市科创载体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扬府发〔2022〕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负责科技产业综合体、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日常管理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1.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成立5年之内的在孵企业,当年度孵化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1家,奖励5万元;
3.对当年度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企业首次注册地为载体内或不在扬州市内)2家以上且排名前30名的载体运营机构予以奖励,其中:第1至10名每家奖励10万元,第11至20名每家奖励5万元,第21至30名每家奖励3万元。如新增数相同,则以载体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区分排名先后;
4.对当年度载体内企业获得投融资50万元且排名前30名的载体运营机构予以奖励,其中:第1至10名每家奖励10万元,第11至20名每家奖励5万元,第21至30名每家奖励3万元;
5.载体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优秀奖或省三等奖以上名次的,每项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6.载体在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中获评A类等次的,分别奖励运营机构15万元、10万元,同一机构不重复奖励;
7.载体每有1件孵化案例入选当年度扬州市十大孵化案例的,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
8.载体每有1家在孵企业当年在我市入园自建厂区或租赁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实施产业化,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发布启动奖励申请的通知,奖励集中申请和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二)载体运营机构申请
载体运营机构向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同一个载体同一项奖励申请,仅能由一家机构提交;经营多家载体的运营机构,对不同载体的奖励申请材料须分别提交。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创新载体奖励申请书;
2. 运营机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机构负责载体日常运营管理的佐证资料;
4. 相关奖励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认定
1.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提交的奖励申请的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依据审查结果,将所在地区的载体奖励申请内容进行汇总,盖章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地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的载体奖励申请进行审查,对各载体的奖励申请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奖励建议方案。
(四)资金拨付
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条 附则
本细则从 2022年2月24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8:
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为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扬府发〔2022〕19号),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1. 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主要支持对本市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励。
2.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市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或者是高校院所与本市进行合作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等办事机构;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科技服务从业人员等。
3.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二、支持标准
(一)技术合同登记奖补
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对经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或涉外技术转移吸纳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给予技术合同成交总额0.5‰的奖补,每个单位年最高奖补10万元。
(二)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奖励
本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在本市设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外地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上年度累计实际技术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
对市级平台和省级以上园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最高给予2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
(四)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1. 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和绩效考评机制(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另行制定)。每年对已备案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为优良等次以上的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从高校院所向本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上年度累计实际成交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合同最高奖励10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
(五)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
1. 支持发展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对接受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经理人,经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可给予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等额补贴。
2. 每年对技术经纪(经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为优良等次以上的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登记和绩效考评办法,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3. 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对技术经纪(经理)人从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上年度累计实际成交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
三、兑现条件
(一)技术合同登记奖补
1. 技术合同应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
2. 技术合同应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且实际成交额达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及以上;涉外技术合同经审核确认的,直接予以奖补。
(二)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奖励
1. 技术合同应由技术转移输出方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与省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上应在省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
2. 技术合同应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作为主要审核依据)。
3. 符合本条政策的技术合同不得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奖补,不重复奖励。
(三)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
1. 高校、科研院所与市级相关单位或平台签订合同的,基础工作经费10万元直接拨付;剩余10万元作为绩效奖励经费,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组织绩效考核,根据协议中约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拨付。
2. 省级以上园区引进的,按照地方实际拨付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四)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1. 技术转移机构需经市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备案登记。
2. 技术交易双方应通过技术市场相关平台或系统发布供需信息,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技术合同。
3. 技术合同应是本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单位签订,由技术转移输出方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与省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上应在省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
4. 应同时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技术中介服务证明等材料。
(五)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
1. 技术经纪(经理)人需经备案登记,或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并挂靠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内。
2. 技术交易双方应通过技术市场相关平台或系统发布供需信息,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技术合同。
3. 技术合同应是本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单位签订,由技术转移输出方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与省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上应在省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
4. 应同时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技术中介服务证明等材料。
四、附则
1. 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采取事后集中兑付方式,按年度实施,每年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技术转移机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挂靠的技术经纪(经理)人。
2.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等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账发票、中介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办法(试行)》 ( 扬科发〔2018〕117号
)同时废止。
附件9:
扬州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奖补
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扬府发〔2022〕19号),大力推动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奖补支持在国(境)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我市企业。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本细则生效后新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且该机构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第四条 经市认定的海外研发机构,按其海外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20%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及答辩、择优立项,并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根据细则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六条 本细则从2022年2月24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0:
扬州市支持“创新飞地”建设操作细则
为引导先进地区创新资源集聚我市园区“主阵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大力度赋能全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扬发〔2022〕25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扬府发〔2022〕19号),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创新飞地”是指我市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在扬州行政区划外设立的离岸创新平台。
二、认定条件
认定为“创新飞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申报单位应为园区管委会;
2. 申报时已在国内产业创新资源集聚的城市租用设立,由申报单位拥有实际使用权;
3. 有专业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
4. 研发场所面积300平米以上,当地研发团队10人以上;
5. 有明确的产业孵化方向,且符合本园区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园区发展和产业升级有明确的支撑作用。创新飞地应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
6. 已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申报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三、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在扬州行政区划外设立的“创新飞地”发生的前三年租金,分别给予 50%、30%和 2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四、申报流程
1. 全年申报、常年受理;
2. 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创新飞地”建设补助资金;
3.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根据申请进行现场勘查,会商后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请市政府审批;
4. 市政府审批通过后,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补助园区“创新飞地”租金;
5.对获批“创新飞地”并享受首年补贴的,其后两年租金补贴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受理审核决定;
6. 三年租金补贴政策须逐年申报,其间停租、用途变更或到期中断申报,均视为放弃继续执行补贴政策。
五、申报材料
1. 《创新飞地申报书》包括:
(1)“创新飞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
(2)创新飞地运营场地租用合同(协议)、租金发票,场地产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
(3)创新飞地管理制度及配套支持政策等文件材料;
(4)与专业运营机构合作协议(须体现绩效目标)、服务发票等证明材料;
(5)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社保记录、服务协议等;
(6)入驻企业的租赁(入驻)协议、营业执照、租金发票、入驻人员名单及社保缴纳证明等入驻企业档案材料;
(7)入驻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职称等复印件以及各级人才项目入选等证明材料;
(8)入驻企业入驻周期内获得的各类科技型企业资质,知识产权,承担各级科研项目、科技奖励,获得投融资等证明材料;
(9)创新飞地内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当年度研发项目及投入等证明材料;
(10)创新飞地的有关照片(3-5张,外景+内景,反映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2. 《自我绩效评价报告》包括:
(1)研发项目的内容和进展情况,提供孵化或者加速服务的项目数量与质量,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等内容等;
(2)创新飞地的影响力评估情况,在当地开展的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引进重大项目或者人才团队、对本地产业发展的带动和影响力情况;
(3)在当地的科技金融能力和投资孵化能力。
六、附则
本细则从 2022年2月24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