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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原省级科普经费、省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2号)、《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3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7月10日


    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科协组织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举办科普活动、实施重大科普项目、开展学会学术交流及创新服务的专项经费。中央下达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与本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科协工作重点,按照“科学配置,统筹使用;突出公益,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因地制宜”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科学配置,统筹使用。根据我省科协工作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突出公益,择优支持。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强、受益人群多、推广价值大、示范带动效应好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对方案可行、目标明确、绩效明显、组织实施有保障的予以择优支持。
  (三)适当倾斜,因地制宜。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倾斜,按照核定总额、明确方向、绩效考核、项目备案的原则由市、县科协根据实际需要和重点工作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确定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省科协共同管理。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抽查监督等工作。省科协主要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项目评审和实施,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教育与培训、新技术示范与推广、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学会学术交流与创新服务。
  (一)科技教育与培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创新竞赛等。
  (二)新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村适用技术、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讲座,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支持科技助力精准扶贫。
  (三)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支持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交流与宣传活动,包括科普进学校、科普进乡村、科普进企业、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机关、科普进军营等。
  (四)科普阵地建设。支持共享科技馆、科普服务站、科普电视栏目、互联网科普平台等科普阵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科普活动场馆免费开放等。
  (五)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支持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作品创作,科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六)科普和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科普人才培养和科普队伍建设、科普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支持基层学会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学会服务能力提升。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办法分配。省科协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商财政厅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再由财政厅会同省科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因素法适用于下达市(州)、扩权县的资金分配。
  (一)选取因素。由省科协根据科普事业发展总体目标,选取客观因素(常住人口数、贫困村数、社区数、农技协数、农村科普基地数等)和工作绩效因素,以相应权重计算得出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客观因素的权重不得少于70%。公式为:某市(州)、扩权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专项资金总额×某市县因素总和。
  (二)编制方案。市(州)、扩权县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备案实施。各级实施方案通过市(州)汇总后统一报省科协备案。各市(州)、扩权县自行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法适用于省科协对适宜在市县实施或委托省级学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补助的资金分配。由省科协和财政厅通过发布指南、项目申报、组织评审、提出方案、审批备案等程序确定。
  (一)发布指南。省科协会同财政厅根据全省科协事业发展规划和省科协全委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市(州)、扩权县科协、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编写项目建议书,由市(州)汇总后上报省科协。省级学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直接向省科协申报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
  (三)组织评审。省科协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组织项目评审,也可通过公开竞争程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评审。
  (四)提出方案。省科协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五)审批备案。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科协商财政厅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各市(州)、扩权县科协会同财政部门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市(州)汇总后统一报省科协备案。省级学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项目实施方案直接报省科协备案。
  第九条 省科协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根据科协职能组织开展全省科普重点工作,由省科协提出项目及资金平衡方案,商财政厅后联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由省科协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行到期验收制度。省科协制定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纳入工作绩效因素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测算分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