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农规〔2024〕3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4日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新形势下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2022年第3号令)以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淘汰养殖场化尸窖等技术水平落后、环境污染风险和生物安全风险较大的处理方法,推进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保障生产安全和畜禽(水产)产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
全市实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企业依法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确保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域覆盖。鼓励将犬、猫等其他病死动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运行机制
依托成都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健全畜禽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农业农村部门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实现集中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信息可追溯。
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妥善存放畜禽尸体及不可食用产品,已投保的向保险公司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未投保的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病死畜禽进行勘验、理赔并向畜禽养殖业主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勘验、理赔情况。对未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
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处理产物去向等台账档案,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营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督,鼓励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派专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驻厂监督。
(三)补助政策
1. 补助范围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蛙等食用动物;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
2. 补助对象
畜禽(水产)养殖业主、生猪定点屠宰厂和无害化处理企业。
3. 补助标准
3.1 养殖环节
生猪:20公斤(含)以上的87元/头;5(含)-20公斤的20元/头;5公斤以下的5元/头。
牛:犊牛200元/头,育成牛400元/头,产奶牛600元/头。
羊:5公斤以下的20元/只;5—15公斤的50元/只;15公斤以上的100元/只。
小家禽、兔、鱼、蛙等以及生猪、牛羊胎衣等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产品:2元/公斤。
3.2 屠宰环节
生猪定点屠宰厂入场后死亡的生猪,每头损失补助800元、处理费用补助87元;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每头损失补助800元、处理费用补助87元。
其他畜禽屠宰厂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2元/公斤。
3.3 运输车辆 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每台补助5万元。
4. 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4.1 养殖环节 20公斤(含)以上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执行;20公斤以下的(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它病死畜禽(水产)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20公斤(含)以上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按70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17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5公斤以下的,按3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2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
养殖环节其它无害化处理补助按8∶2的比例分别拨付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