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办函〔2018〕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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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重点工作
建立全市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多方联动,实现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一)全域覆盖。我市实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本市县级农业部门与设立在我市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确保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全域覆盖。
(二)完善机制。运用信息平台开展智慧监管,完善畜禽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
畜禽生产经营者: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妥善存放畜禽尸体及不可食用产品。已投保的向保险公司和畜禽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未投保的向畜禽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病死畜禽进行勘验、理赔,并向畜禽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对不能确认实施了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运营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收集过程进行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专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驻厂监督。
(三)设施建设。根据全市病死畜禽收集运输的实际需求,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市财政给予5万元/台的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
(二)补贴对象。畜禽生产经营者、无害化处理企业。
(三)补贴标准。生猪:20公斤(含)以上的87元/头;5公斤(含)—20公斤的20元/头;5公斤以下的5元/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每头补贴87元。
牛:犊牛200元/头,育成牛400元/头,产奶牛600元/头。
羊:5公斤以下的20元/只;5公斤-15公斤的50元/只;15公斤以上的100元/只。
小家禽、兔、鱼、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不可食用产品等:2元/公斤。
(四)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养殖环节20公斤(含)以上生猪(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的补贴,除上级财政补贴部分,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因染疫强制扑杀畜禽、生猪屠宰厂(场)的病害生猪及不可食用产品的补贴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养殖环节其它病死畜禽、屠宰环节其它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的补贴,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