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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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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5月2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临时设置的便民摊点疏导点(以下简称临时疏导点)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市区建成区(东到京杭大运河,南到南绕城高速,西到扬溧高速,北到淮泗河)范围内临时疏导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临时疏导点,是指在本市市区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市区临时疏导点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临时疏导点,对室外流动摊点进行固化。同时,积极引导经营者进场入室经营,最大限度让道于民。

第四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临时疏导点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临时疏导点的管理措施,指导并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临时疏导点;各区城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临时疏导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临时疏导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疏导点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临时疏导点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临时疏导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疏导点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  市城管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提出临时疏导点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临时疏导点设置位置由市城管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论证会商后予以公示。

其设置位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距禁设区巷口30米以上,距控制区巷口10米以上。

(三)利用在住宅小区内及小区周边设置时,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

(四)利用在幼儿园、学校周边设置时,须距校门口300米以上。

(五)利用在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周边设置时,须距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

(六)农贸市场周边500米以内不得设置蔬菜类临时疏导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临时疏导点的区域不得设置。

第七条  临时疏导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求,可设置成昼市或夜市疏导点,各疏导点的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当天市容环境保障任务需要等情况而确定。

临时疏导点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纫、磨刀、手机贴膜等;

(二)排档小吃类:各种地方传统风味小吃;

(三)熟食、炒货类(包括卤制品等);

(四)小百货、花卉类;

(五)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

严禁禽畜、水产、生肉、屠宰等品种入内经营。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疏导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疏导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统一经营设施。临时疏导点设施应当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统一垃圾容器、统一地面垫布、统一桌凳、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摊点操作台面,做到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市容标准。

非机动车修理、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摊点应当配备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棚(伞)。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还应当配备防油去污设施。

食品摊点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

水果摊点应当配备遮阳棚、可移动水果货架,果皮等废弃物收集设备。

小吃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