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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规〔20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范围,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所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是指在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