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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以粤人社规〔2014〕3号发布 自2014年8月28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资格

  广东省范围内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在广东省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二、设立条件

  (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或“XX市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详见附件2-“八、申报材料目录表”)。

  (一)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申请表》和《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分别一式三份。

  (二)举办者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三)拟办学校筹备情况,包括办学场所、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办技工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五)学校针对专家组评审意见制定的完善方案(评审后提交)。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申办材料后,正式向审批机关提请申报。其中,省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申办技工学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市(县、区)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技工学校,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告知举办者。

  (二)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工教育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明显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专家组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评审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报审批机关。

  (四)审批机关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拟批准设立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未收到有效举报的,正式下达批准文件,民办技校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审批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如申请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六)审批工作完成后,审批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对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向社会公告。

  五、审批时限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举办者补正材料所需时间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评审流程

  (一)申办学校按设置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提交与评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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