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2〕1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湾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省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大湾区建设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海洋(湾区)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
三、海洋(湾区)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素与绩效相结合。省级分配综合考虑因素分配和绩效管理,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强省、大湾区建设相关重点工作要求统筹使用,向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方倾斜。
(二)坚持项目与平台相结合。突出“资金跟着项目走”,重点支持带动性、引领性、支撑性强的海洋(湾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着力提升海洋强省、大湾区建设相关重大平台能级。
(三)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推动海洋经济、湾区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四、海洋(湾区)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作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的管理适时作出调整。
五、海洋(湾区)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按规定于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省人代会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各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海洋(湾区)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海洋(湾区)资金按照3个因素进行分配。
(一)海洋经济因素。重点支持沿海市、县(市、区),即温州市本级、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龙港市,海宁市、平湖市、海盐县,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舟山市本级、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本级、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三门县,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海岛面积、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海岛县财力状况。
(二)大湾区因素。重点支持环杭州湾经济区内的设区市本级(海洋经济因素支持范围以外),即杭州市本级、湖州市本级、嘉兴市本级、绍兴市本级等,按照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等子因素进行分配。
(三)绩效评价因素。按照“全省域推进海洋强省建设”要求,根据上年度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海洋强省建设、大湾区建设相关重点工作督查激励结果,以及海洋经济重大项目招引培育和推进建设情况,省级新区、海洋经济特色产业区块推进建设情况等子因素进行分配,统筹兼顾支持海洋经济因素、大湾区因素明确范围以外的市县。
七、海洋(湾区)资金由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其中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根据省确定的分配额度,由市级统筹安排支持相关县(市、区)项目建设。海洋(湾区)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具体包括:现代海洋产业项目;海洋科教创新、科技研发、教育文化、人才引进项目;海洋生态保护、防灾减灾、智慧海洋工程建设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