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纳入计划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 穗府办规〔2021〕1号)规定,已经被穗府办规〔2021〕1号修改替代。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拾获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应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拾获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道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交该单位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