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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严格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享受条件,统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在职工工亡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属劳社部令第18号规定的供养亲属人员范围。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当期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而实行补差的地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补差,供养亲属原已领取的补差金额不退回,且不再参与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人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