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粤人社规〔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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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 6 月 19 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等(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是省委省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积极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既是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对下列重点问题按本意见有关要求予以指导,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劳资合作共赢与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问题。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关于依法制定工作方案问题。企业应根据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人员状况;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制定工作方案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