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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任务分工及进度计划图的通知》(浙安委〔2017〕1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综合治理,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进一步合理,涉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控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基本建立并发挥作用,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应急救援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市政府研究部署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市安委办组织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2017年5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要认真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办。

四、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等领域的安全隐患,明确主要风险类别,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本行业的危险化学品风险排摸工作,并制定安全风险数据采集规范。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内相关单位全面履行危险化学品风险排摸和数据填报工作。(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舟山海关、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和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排查,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底数。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行业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分布情况档案,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负责汇总,报市安委办备案。(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在高危化学品排摸的基础上,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光气及光气化产品、氯气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探索实施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实行专库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逐步实施电子示踪管理。(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监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控和应急救援综合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科技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精准管控。(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安监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3.加强化工园区(集聚区)安全风险管控。按照《舟山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6—2020年)》,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重点加强对现有的鱼山岛、岑港、展茅、新港、岙山岛以及外钓册子片化工集中区的风险管控,开展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优化区域内企业布局,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积极推进鱼山、岙山两个重点化工基地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利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搭建智慧安监平台,实现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检查执法的高效联动。全面深入开展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全面实施人口密集区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通过规划调整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拟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企业名单。制定搬迁关闭工作计划和方案以及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并给予支持。(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的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严格落实舟山跨海大桥禁止通行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规定,强化对上桥车辆的检查和对违法车辆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源头交通安全管控,通过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共享平台,对进入禁行区域、线路、水源地通行和停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强化岛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品专用码头装卸和专用船舶运输的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大桥建设管理局、市民航局、市邮政管理局、省高速交警舟山支队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明确市、县(区)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工作机制,建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探索搭建融合管道地理信息、监管保护手段为一体的管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和技防手段提升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和保护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以及《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舟安〔2016〕17号)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市安委办、市编委办牵头,市法制办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

2.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建立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在“平安舟山”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责照单追责。(市委政法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优化产业布局。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建立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按照《舟山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通过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禁在《舟山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的化工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确保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新奥能源LNG等重大项目安全推进。(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指南>的通知》(舟安〔2016〕13号)文件要求,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探索建立企业履行法定职责量化考核制度,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市安委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前取得成果,并持续推进)

2.严格作业现场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作业过程管理,特殊作业严格履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专门监护人员、管控作业风险。督促企业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承包商考核评估,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3.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进行风险评价。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加快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4.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品名、“一书一签”和危险货物标志,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与运输工具的用途相符。(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5.推进科技强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6.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创建二级标准化,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创建一级标准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突出“风险管理”要素,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要求运行。开展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形成安全标准化升降级机制,提高标准化运行质量。(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7.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加大事前执法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舟山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发生责任事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9.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舟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市安委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人行舟山市中支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0.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建设,实现市场需求和处置能力基本匹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抓好落实,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配齐设备设施。通过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化工专业人才充实到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改善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条件。强化对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合理设置用于储存罚没、扣押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实现专库存放。(市安委办牵头,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舟山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企业服务需求,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引入市场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安全生产服务竞争性选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解决部分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鼓励区域性大型龙头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航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持续推进)

3.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作用。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投保(信贷)前安全风险评估、保险(信贷)期内定期安全检查等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因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市保险协会、舟山银监分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筹建分层级管理的安全风险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性质、规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和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储存量、“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安全风险信息。(市安委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控和应急指挥统一平台。利用全市各区域、行业危化品风险数据库,通过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整合,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对涉及重大危险源及全市主要油气管道、危险货物运输、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统一纳入该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控和应急指挥数据库。数据库是集地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综合数据库、多媒体监控、灾害应急处置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化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改进和完善现有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功能,强化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运用。督促企业利用市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局、市民航局、舟山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9年10月前完成并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事故现场指挥协调,落实通告、警戒、疏散等必要的应急措施,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运用,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推动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 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专业队伍,符合建队标准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整合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资源,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和队伍建设,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运机制。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配备与集中区企业相适应的应急处置设备器材,培养熟悉园区化工企业情况和应急处置要求的救援队伍,形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区域力量统一调度体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3.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基地建设。推进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岙山)建设,以具备扑灭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全液面火灾能力为目标,加快以应急保障船为平台,拥有大流量远程灭火系统、侦检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其它专业化扑救装备的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确保在2017年底前形成陆上部分作战能力。加快舟山陆海联勤消防基地(岙山)建设,建立政府层面石化专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港航局、中化兴中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应急救援决策支撑系统,提升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无偿储备、有偿使用,政府补贴、企业负担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鼓励运用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调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编制以及演练的标准要求,定期组织多方合作应急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推广岗位现场应急处置卡,提高岗位人员事故初期应急处置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于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加强正面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宣传和普及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类型、性质、储存和运输、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内容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2.加快化工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化工重点企业加快人才培养,利用大型化工企业资源,建立化工安全培训教育基地,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用性。鼓励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时限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具体举措,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时限,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名单报送市安委办。

(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从2017年起每季度末1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分管部门一览表



附件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

分管部门一览表

序号

政府部门

分管行业(领域)

1

安监部门

非金属矿采选业;制造业中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仓储业(港区外);批发和零售业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制造业中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涉及制造业部分

2

经信部门

民爆物品领域

3

教育部门

教育业(省属院校除外)

4

科技部门

研究和试验发展业

5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领域;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

6

国土资源部门

专业技术服务中涉及勘探、监测部分

7

环保部门

制造业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8

住建部门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中涉及燃气部门;房地产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9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业;机动车修理业

10

港航部门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运业、水路货运企业

11

水利部门

水利管理业

12

农林部门

农业及配套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药化肥领域;林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制造业中的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3

商务部门

居民服务业;餐饮业

14

文化部门

文化艺术业

15

卫生计生部门

卫生业;药品销售领域

16

市场监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领域;制造业中的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7

文广新闻出版部门

新闻和出版业

18

海洋与渔业部门

渔业及配套服务业

19

旅游部门

住宿业

20

发改部门

管道运输业

21

海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领域

22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业

23

民航部门

航空运输业

注:本表所列行业均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列出的行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业未列出。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