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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办发[2009]38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拨付地震灾区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统筹作用,增强基金风险共济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调剂金的资金筹集

2009年起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从2009年开始实施调剂。各市(州)及省本级按上一年工伤保险费收入总额(基金财务决算数,下同)的3%上缴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总额的20%。

省级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由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上年基金实际征收额提出方案,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地执行。各市(州)及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其上解计划,在当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省级调剂金的使用条件

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