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连建发〔2020〕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协商一致, 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20年8月28日
连云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根据江苏省六部门《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工程担保制度,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推动工程担保市场规范化运行,激发市场活力,特制定本市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在建筑行业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有效遏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减轻建筑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亦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工程担保的种类
(一)工程担保的种类和方式:工程担保是指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现金等形式对相关责任进行保证的行为。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二)投标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也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将其纳入投标担保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推行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单),具体实施形式按《关于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通知》(连政务办〔2020〕1号)文件执行。投标保函(保单)的出具单位应做好系统对接和保密工作,探索建立“互联网+担保”模式,为统计分析、查处围标串标等提供保障。
(三)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当严格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保单),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实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单),保函(保单)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由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竣工交付前,向发包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向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