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人社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我们结合潍坊实际,制定了《潍坊市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
潍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5月10日
潍坊市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8〕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积极推进技能储备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下同)等,开展劳动预备制、雨露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等技能储备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储备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2.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就业技能提升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乡土人才培育行动、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行动计划、巾帼人才培育聚集行动等, 充分利用县市职工服务中心、工友创业园、农民工培训基地、潍坊职业农民学院、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
3.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重点,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和业务研修。开展青年岗位创新创效活动,组织引导职业青年立足岗位开展创新创效实践,推动导师带徒、岗位练兵、五小创新、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全面推行企业学徒制培训,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挥“金蓝领” 项目和“青年技师素质提升计划”培训品牌引领作用,为企业培养急需高素质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每年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教师赴国内知名企业和欧美等制造业强国进行技能研修学习。充分激发调动职工自学的内生动力,提升职工职业技能素质。(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4.统筹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开展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开展“护航行动”,激励和引导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
5.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加大对“双创”活动的技能支撑,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创新培训范围。推广应用潍坊互联网新媒体创业大学“青桔创课”。积极引导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行动,深化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筑梦行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等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将其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开展“村村都好好青年”选培计划。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规划,对返乡创业带头人、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实施潍坊创业训练营活动,开展两个一千创业提升培训,深化女企业家成长计划,每年分批次培训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家。(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6.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地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本。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人员实训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业福利费支出,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牵头部门: 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7.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推进优质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实现县县有示范(特色)中职学校。支持技工院校积极争创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争取省级职业训练院试点,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集职业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承担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的任务。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试点工程。(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打造优质技能培训高地。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建设,积极开展“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培育选树工作,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强化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建设,打造一批省级、市级示范基地。以实习实验实训设施建设为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申报国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实训基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资源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通过培育任务倾斜等措施,推进实训基地条件建设,打造一批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确定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企业, 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积极建设并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和省级集训基地。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土地划转、金融扶持、奖励评定等政策。民办培训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 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培育职业技能培训领军企业或机构,打造辐射全省乃至全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集团或联盟。(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构建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9.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大典对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以外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我市产业结构及社会需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适应劳动者评价需求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建立新职业公开征集制度,规范新职业的认定、发布、标准制定和技能评价。(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0.完善多元评价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管理,积极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加大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鼓励高职院校、技工学校、企业举办各类技能比武(技能大赛),支持技工学校学生的过程化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规划、遴选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1.实行城乡一体的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的办法,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支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根据项目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承担培训任务。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重点倾斜,将高等院校在校生的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
12.完善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的劳动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对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管理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3.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价补贴政策。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4.实行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面临集中失业风险的重点群体,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规模,制定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实行特定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