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四川是畜牧业大省,每年病死畜禽数量大,涉及范围广。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餐桌污染,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强化保障,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适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地区,要督促养殖户严格按国家规定方式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明确无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障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草案,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农业厅依据各市(州)规划草案,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艺技术。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支持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