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0年6月11日苏府规字〔2010〕15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2018〕1号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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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三区三城”建设,规范我市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并取得营运资格,擅自利用机动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二、交通运输、公安、市容市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点、大型商贸区、居民小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区域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从事道路客运非法经营的团伙,屡教不改、抗拒执法的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从业人员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
三、对违法从事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及相关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运管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