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规〔201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防止盲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项目,包括其新建、续建或升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资源共享程度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审批立项;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市级财力情况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予以执行,并依法对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市保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涉密项目并对其保密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行联审会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填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