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3〕3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创新质量技术服务模式,构建高效能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高效能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增强产业链质量提升能力,有力推进质量变革,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根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主要面向本市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质量提升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品牌、质量、合规等技术与管理手段,提供多要素、整体式、开放性专业技术服务的平台载体。
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的评价,是指建设服务平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平台建设主体),自愿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履行评价程序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平台授予“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称号的活动。
第四条 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实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产学研用各方协调联动、融合发展。
服务平台的评价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原则,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服务平台的统筹管理和评价。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科学统筹服务平台布局,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运行,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升级和效能释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 服务平台建设主体负责服务平台的运营。
服务平台遵循市场规律,主动开发适配性服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与规范,促进共性关键质量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推动更大范围内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助力产业和中小企业持续提高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效能领先、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服务采购、申报国家和省级平台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建设和应用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引导并推动服务平台在以下重点领域进行建设应用:
(一)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瞄准重点产业集群,着力破除质量提升瓶颈,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和规模量产,提升产业链质量升级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
(二)孵化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扩大高性能、功能化、可靠性供给和品牌影响力,在质量效益提升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品牌等区域互认和境外推广应用,以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带动内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量服务,包括:量具、仪器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建立社会计量标准;建立计量管理体系;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发和应用推广等。
(二)标准服务,包括: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比对研究;支持标准的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育、标准实施评价、标准化咨询服务和标准化宣传推广等;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机构或技术服务活动。
(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质量检验检测;产品检测方法和技术升级辅导;产品质量诊断和分析;检测结果共享及查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
(四)认证认可服务,包括: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及相关认证咨询;碳排放核查、碳足迹等合格评定活动;出口地准入规则咨询;企业自建实验室的能力认可辅导等。
(五)质量管理服务,包括:覆盖生产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的质量体系、管理系统、工具方法的导入与评价;高级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质量调查评价;质量法律法规咨询;国际国内合规管理辅导等。
(六)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咨询、代理、检索、评估、运用转化、保护、维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援助等。
(七)品牌培育服务,包括:品牌理念、品牌形象、品牌管理和品牌营销咨询;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展示与传播服务等。
(八)其他质量提升所需的产业质量现状研究分析、质量教育、人才培养、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质量信用、溯源管理、临床试验等特色服务。
第十条 支持服务平台设立便捷的服务受理窗口,实现线上线下通办,创新“互联网+”服务方式,并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监督。
具备条件的服务平台可以开放仪器设备、人力资源、信息等资源与中小企业共享,对小微型企业服务收费实施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服务平台创新科研机制、人才机制、运营机制,集聚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打造一体化、网络化服务体系,提供多样性、个性化、国际化质量技术服务。
鼓励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升级,拓展新服务模式和应用场景,建设质量基础数据库,为产业监测分析和质量提升提供支持。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服务平台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进行。对服务平台的专业性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服务平台评价,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续运营2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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