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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苏商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经12月9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20年12月11日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省各级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我省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省商务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我省行政区域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省商务厅依托我省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省级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省商务厅成立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外资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处理上述投诉事项。

省外资投诉工作机构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我省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各设区市的投诉工作机构要负责对本地区投诉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九条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我省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我省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二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协调解决,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

2、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

3、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五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