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
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二章编制的分工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各类园区、风景区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第八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也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第十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其编制一般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城市重要地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市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平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包含在各个阶段城乡规划中的城市设计随该项城乡规划一并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负责;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一地块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周边地区的,应与城市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
(二)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所在镇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编制战略性规划,用于远景控制。
第三章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组织编制的各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镇(村)规划编制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包括规划测绘、规划前期调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评审及审批、规划公示等经费,有关经费依据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编制进程组织或配合组织各阶段审查工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公示城乡规划方案或成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还需要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再呈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不得在网站和媒体以及各种公开展览场所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单位的有关资料,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类规划编制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泰州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条件。规划编制技术条件应明确该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依据、现行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该规划、区域的要求以及该规划的适用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技术条件拟定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明确规划内容、设计深度、重点研究问题、进度要求、成果要求、经费计划等。规划编制项目任务书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