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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川府发〔2017〕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全面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债务管控力度进一步加大,改革成效明显。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推动规范合理运用新型融资模式,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债务管理规定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县,政府债务收支应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或者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通过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或制发内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明确由政府及其部门承诺最低收益、兜底还款、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为企业、单位融资提供担保承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已经发生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市县,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偿债、变更偿债责任主体、撤销违法违规担保等合法合规方式及时进行整改。

  二、规范运用新型融资模式

  各地各部门要按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规范、合理、有效地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新型模式,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严格划分财政支出边界,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政府要综合评估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杜绝以新型融资模式名义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在财力可控的范围内,将确需依法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编入中期财政规划,确保财政风险总体可控。

  (一)专项建设基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场化运作要求,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保持经济健康平稳增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担保,有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严格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合理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间承担的项目风险。综合评估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水平,保障项目积极稳妥推进。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补助和政府付费等不同付费模式,严格划分政府支出边界。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延期支付价款以及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政府不得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

  (三)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产业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三、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各地要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