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版】

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版】
威政发〔2008〕13号公布、威政发〔2015〕3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居住的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第四条 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

第五条 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当于2个工日的整地、挖坑、运输或林木抚育、管护、种草等林活义务劳动。

11至17周岁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学校组织就近完成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宣传和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任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植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民义务植树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造林计划内植树,单位和个人在承包的土地、荒山内植树,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植树,及专业植树护林人员植树等不包括在全民义务植树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计划应侧重于宜林荒山荒滩、河流、公路沿线和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及农田林网、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等区域的绿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