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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江北新区财政局、经发局、投促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加强“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提高使用绩效,现将《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28日



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推进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规范市级“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菜篮子”保障的资金。与“菜篮子”保障相关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财政、发改、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职责。配合参与属地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区发改委、区商务局(江北新区经发局、投促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区发改委、区商务局(江北新区经发局、投促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职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督管理属地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保障民生、扩大供给、促进流通、稳定市场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菜篮子”产品加工能力保障与提升。包括产品生产技术、分捡包装、深加工等方面的研发创新与生产线改造;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信息化管理和“智改数转”项目;南京都市圈或省内服务南京市场的加工基地建设。

(二)“菜篮子”产品流通渠道保障与提升。包括“菜篮子”冷链物流、产销对接、直供直配、电子商务等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集配分拨中心等流通主体创新发展;环南京1小时生鲜农产品流通圈项目建设,南京都市圈或省内服务南京市场的外地仓建设。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与提升。包括“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菜篮子”质量提升工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等全环节的标准制定。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与提升。包括建立常态化的市级肉类、蔬菜储备体系,按要求落实蔬菜、猪肉、牛肉储备任务;“菜篮子”收储调节设施设备建设;对在突发情况下发挥“菜篮子”保供稳价作用的市场主体,给予适度的资金支持。

(五)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菜篮子”工程建设事项,以及全市“菜篮子”工程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依法登记注册未满两年;

(二)同一项目已获项目建设所在地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项目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四)三年内有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五)其他违反规定、不适宜承担“菜篮子”专项资金项目的行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菜篮子”工程建设重点,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补助标准;市财政局配合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申报、评审、公示、兑现等工作。

第十条符合申请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发改委审核后,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菜篮子”重点产品储备项目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依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征求市财政局意见,达成一致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