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建房发[2015]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局、公安局:
为推进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公安厅
2015年5月25日
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宜居为首,把既有建筑电梯增设作为加快旧城改造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作为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的重大民心工程和新常态下经济的新着力点加以落实,进一步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电梯增设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三、组织实施
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电梯增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一)电梯增设条件
1.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
2.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4.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单位法人书面同意。
(二)电梯增设资金筹措
1.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已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三)电梯增设协议(方案)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方案)并公示后,依法提出增设申请:
1.电梯增设工程费用筹集;
2.电梯增设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
3.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或增加物业收费标准;
4.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未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四)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文件:
1.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