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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拨付;

  (二)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在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过程中就财政性资金安排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

  (四)核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申报和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拨款的依据与程序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基本依据。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办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立项和开工的有关文件;

  (二)设计方案及概算的批准文本;

  (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申请表及说明;

  (四)年度资金用款计划;

  (五)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及工程监理等部门的签署意见;

  (六)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须提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实行直接支付:

  (一)设计、监理单位凭相关合同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设计、监理单位。

  (二)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三)对安排前期费用的项目或300万元以下的补助性项目,项目单位凭相关的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款拨付,由建设单位凭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设备供应单位。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用款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经审核并加签意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划拨资金,不得占压应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资金。

  第九条  办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用款申请手续,统一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办理。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经办人员。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须实行银行账户专户核算、专户管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为确保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支付,施工单位的名称和银行账户必须与工程招投标时中标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规范管理。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等财务资料,做好本单位的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按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预算预留3%的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以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防止超付工程款。

  前款预留建设资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结清。

  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前已报审完毕的项目,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过渡期内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过渡期后,一律按新管理模式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完工之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在批准的概算投资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费的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需要材料储备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备料款一般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