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威政发〔2006〕38号公布、威政发〔2015〕3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使声像档案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唱片、磁盘、光盘以及文字说明等声像材料。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像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声像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各区市档案局是声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完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声像记录是声像档案收集的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及省级机关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本市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六)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模范人物在本市的重大活动;
(七)重要涉外活动;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要面貌、成就及荣誉成果;
(九)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容市貌发生的变化(建筑物拆建,街道、道路改建等);
(十)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十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
(十二)其他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声像记录。
第八条 个人在职务活动中收集、制作的声像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第九条 声像记录载体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是原版,原版与正版相符;
(二)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无磨损痕迹,内容真实;
(三)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制作者等文字说明;
(四)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或数字化存档,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录音、录像应刻录成光盘。
第十条 归档声像材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标准:
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底片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同类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卷内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底片每卷芯页5页为宜。
录音录像带、影音光盘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存档以盒、盘为单位,在规定位置贴标签,并按不同载体形式分别填写编号、档号、内容、日期、规格、制式等,同时编制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