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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嘉兴市政府令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市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并被嘉兴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市重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提出市级重点实施性项目和重点预备性项目名单,审定市级重点建设工程实施计划;

(三)研究提出并推行全市重点建设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级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抓好生产准备工作;

(五)负责抓好重点建设项目从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及竣工验收至投产后的后评价工作;

(六)负责检查、督促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抓好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及时掌握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七)组织重点建设的宣传报导,总结和交流重点建设的经验,并负责重点建设的奖惩。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公安、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下列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其他重要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市级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申报的,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建议名单,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原则上一年批准一次。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前期准备的进展情况,分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和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批准后即自动转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和审批环节。在遵循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若干工作环节的合理交叉,但各个环节的交叉进行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

市重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可以会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严格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

(四)行业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涉和垄断专业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施工等招标投标活动。

(五)积极推行招标代理制,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项目法人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时明确必须委托招标,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月、季、年填写报表,报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实施的动态信息和遇到的问题。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经常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省或市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