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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9-17 川自然资规〔2020〕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是指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以及社会主体通过对未利用、低效利用和闲置、损毁和退化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复垦、修复等措施新增加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核定,是指为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耕地来源合法合规性、地类、面积、质量等别和产能等进行核实认定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新增耕地的核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建新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新增耕地的核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新增耕地的核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  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市、县要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核定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后,方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新增耕地来源

第七条  未利用、低效利用和闲置、损毁和退化的非耕地地类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包括其他草地、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等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第八条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整治范围。

第九条  新增耕地指标实行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新增耕地数量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新增水田包括直接垦造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改造的水田;新增粮食产能包括新增耕地增加的粮食产能和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粮食产能。

第三章  核定内容

第十条  来源合法合规性核定。位于自然保护地、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已经或者规划的退耕还林区域、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的土地不得作为新增耕地来源。项目区建设范围原则上不能与已备案项目的建设范围重叠,同一建设范围新增耕地只能申请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地类调查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耕地调查认定至二级地类,即水田、水浇地、旱地。涉及耕地提质改造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在可研阶段必须明确区域和规模,在规划设计阶段必须进行专题设计,安排必需的工程措施,在验收阶段必须由专家组出具专题验收意见。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认定、验收标准由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面积认定。新增耕地面积指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与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之差。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认定;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依据第十一条中的技术规程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认定。项目建设前后田坎面积分别依据开工前半年内和竣工后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和实地测量数据认定,开工前田坎面积不得大于根据田坎系数计算的田坎面积。

除开发、复垦项目外,各类项目新增耕地来源的区域仅限于格田整理、田型调整、“小并大”、坡改梯等土地平整工程措施区域,其他区域只纳入提质改造认定范围。地块大小、形状、坡度未变化情况下清除田坎,不得产生新增耕地;田坎材质和修筑工艺未变化情况下仅减少田坎宽度,不得产生新增耕地。

第十三条  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定和产能核算。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加权平均。项目开工前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最新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计算。新增产能为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与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之和。

第四章  核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各类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增耕地核定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初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申请资料,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拍摄照片视频,开展核定,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线下审核)。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完成初审。

新增耕地项目填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初审形成意见后在监管系统项目备案模块中完成新增耕地项目填报并提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线上审核)。新增耕地的规模、类型、平均质量等别、坐标、实施前后影像等为必填信息。

第十六条  市级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自然资源厅复核(线下复核),同步在监管系统中提交自然资源厅复核(线上复核)。

第十七条  省级复核。自然资源厅根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进行内业复核,对疑似问题项目开展外业核查,形成省级复核意见。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厅制定《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与项目备案技术指引》,完善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建设主体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定申请,提供核定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新增耕地项目填报并提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并提交省级复核。自然资源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复核入库,疑似问题项目外业核查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整治机构等相关专业机构承担新增耕地核定和项目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核定资料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建设主体对申请核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核定资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全省通报,不予备案或冻结指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核定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新增耕地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厅按照年度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减入库新增耕地指标或暂停入库新增耕地指标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与项目备案技术指引》

附件

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与项目备案技术指引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


为规范和指导新增耕地核定和项目备案,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新增耕地指标及时纳入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指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依据《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的核定和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是指在监管系统中备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建新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新增耕地的核定和项目备案按本指引执行。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参照执行。

2.法律及政策依据

本指引依据下列法律及政策中的条款制定。凡未注明日期的法律及政策,其有效期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4)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5)《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

(6)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8)《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标准规范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标准规范,其有效期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3)《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721010-2017)

(5)《土地整治术语》(TD/T1054-2018)

(6)《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7)《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

4.术语和定义

4.1土地整治。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需要,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4.2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制约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4.3土地开发。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包括开发为农用地和开发为建设用地。

4.4土地整理。在一定区域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提高土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4.5土地复垦。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4.6土地修复。对受污染土地、退化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改变土地不良性状、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活动。

4.7耕地提质改造。将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建设农田水利等设施,改造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包括中低产耕地改造为高产耕地、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旱地改造为水田等。

4.8田坎。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大于或等于1.0m、北方宽度大于或等于2.0m的地坎。

4.9田坎系数。耕地坡度大于2°时,田坎面积占调查图斑总面积的比例。

4.10新增耕地面积(净增耕地面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减去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耕地面积而计算出的净增加耕地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11图斑面积。指地类图斑多边形边界内部所有地类的面积(如地类图斑含岛、孔,则扣除岛、孔的面积)。

4.12图斑地类面积。是指图斑面积与扣除地类面积的差值。

4.13农用地质量分等。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野外补充调查数据,划分现状耕地质量等别。

5.新增耕地来源

5.1允许类

未利用、低效利用和闲置、损毁和退化的非耕地地类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包括其他草地、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等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通过提质改造为水田的旱地、水浇地可作为新增水田的来源。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整治范围。

5.2禁止类

位于自然保护地、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已经或者规划的退耕还林区域、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的土地不得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5.3限制类

项目区建设范围原则上不能与已备案项目的建设范围重叠,同一建设范围新增耕地只能申请核定一次。

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不宜开垦为水田;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区域,不宜开垦为水田。

6.核定内容及方法

6.1来源合法合规性核定

结合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开工前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将新增耕地坐标与允许类、禁止类、限制类等区域叠加分析核定。

6.2地类调查认定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7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技术规范进行地类调查认定。耕地调查认定至二级地类,即水田、水浇地、旱地。开工前地类依据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予以认定,土地变更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区域不得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竣工后地类依据竣工后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项目竣工图并结合野外实地踏勘进行认定。

6.3面积认定

依据“6.2地类调查认定”中的技术规程及相关测绘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认定,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6.3.1开工前耕地净面积

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进行计算。田坎面积需结合开工前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和实地测量数据计算。

式中,S前指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n是项目区参与整治的耕地图斑个数,S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耕地图斑面积,R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耕地图斑内实测田坎面积。

6.3.2竣工后耕地净面积

项目竣工后,依据“6.2地类调查认定”技术规程结合实地测量数据进行计算。田坎面积需结合竣工后半年内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和实地测量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