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自然资规〔2022〕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自然资规〔2023〕6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局党委同意,现将《衢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8日
衢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衢州市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补足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基础上,将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房屋用途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临时改变为其他用途。
二、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
(一)属于临时建筑或危房的;
(二)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消防、环保等的;
(四)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的;
(五)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房屋所在地块内存在违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