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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18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决定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一窗受理、利企便民。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窗口,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模式,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不再自行收件,事项一窗办理。我局负责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5+2”区域)一窗办理工作。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以下简称“新六区”)住建部门和郊区新城住建部门窗口负责本区域一窗办理工作。

(二)一网通办、数据共享。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企业申报端网址:https://zw.cdzj.chengdu.gov.cn/coneMarket/),将审批全流程相关工作全部纳入审批平台办理,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对接联通,强化数据共享,实现线下办理向网上办理模式转变。郊区新城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在审批平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三)并联审核、限时办结。梳理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流程(附件2),分阶段并联并行办理,限时回复办理意见。

(四)统一要件、规范服务。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业务执行统一的办事要件(附件1),各级各部门不得额外增加审批要件或前置审查事项。

二、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办理流程

(一)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以下简称“价格指导”)阶段

1.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审批平台申请价格指导,按照办事指南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要件。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完成受理及业务分发。“5+2”区域项目由我局受理;新六区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受理。

3. 限时办理。各级各部门分工办理,限时完成审核并通过审批平台提交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的审核意见。

(二)征询意见阶段

1. 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审批平台上传征询意见办理要件。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完成受理及业务分发。“5+2”区域项目由我局受理;新六区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受理。

3. 限时办理。各级各部门应按照任务分工办理,限时完成审核并通过审批平台提交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的审核意见。

(三)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阶段

1. 申请。价格指导阶段及征询意见阶段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审批平台上提交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申请并上传办理要件。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完成受理及业务分发。“5+2”区域项目由我局受理;新六区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受理。

3. 并联审核。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分工开展并联并行审核工作,限时完成审核并通过审批平台提交审核意见。

4. 决定。并联并行审核通过后,我局做出许可决定。并联并行审核的任意一个环节不通过的,系统自动将审核结果提交,我局做出暂停补正、不予许可等处理并将信息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

5. 发证。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证书可以补打,补打的许可证应备注补打次数及补打时间。

(四)阶段衔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审批平台查询商品住房挂牌指导价格,如接受价格指导且征询意见阶段审核通过、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要求的,可开始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阶段的申报。如征询意见阶段审核通过且属地办理意见函在有效期(3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接受指导价格的,则仅重新申请价格指导。如属地办理意见函超过有效期的,重新向属地申请出具办理意见函。

根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需求,适时启动相应调控流程。

三、完善工作衔接

流程优化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实施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新申报项目按此通知执行,此前已完成部分工作的,可继续按原流程执行。涉及系统平台的工作,自系统具备相应功能并上线运行后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办理要件

2. 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流程图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一窗受理要件


附件1-1



【商品住房价格指导阶段】



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办理要件



一、受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拟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已建立楼盘表(住宅“一房一价”除外)。

二、办事要件

(一)系统填报

1.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申请表;

(二)平台调用

2.土地成交确认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图;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并联竣工验收的证明(现售项目);

(三)扫描上传

7.民政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

8.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相关证明材料;

9.特殊项目证明材料(自愿提交),如:定向销售证明材料、人才公寓项目证明材料、纳入“北改”项目的政府纪要、企业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征询意见阶段】



属地政府出具办理意见函办理要件



一、受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拟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已建立楼盘表(住宅“一房一价”除外)。

二、办事要件

(一)平台调用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变更协议及附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图;

4.审核归档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多测合一”成果中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现售项目);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二)扫描上传

6.项目履约协议书;

7.自持物业说明(含房源明细)、公服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说明(附现场照片)、产业配套项目产业建设情况说明(含产业部门核实产业履行情况后出具的预售明确意见,附现场照片)、配建住房(含统筹住房、人才住房、租赁住房、安置房等)移交方案及施工进度说明(附现场照片)、投资服务协议情况说明。



【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阶段】



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办理要件



一、系统填报

1.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现售方案(住宅“一房一价”在接受指导价格后完善);

二、平台调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前一阶段已提供的不再提供)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现售备案);

5.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并联竣工验收的证明(未完成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完成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

三、扫描上传

6.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现售仅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交);

8.施工合同承诺书和建设资金达标的承诺书;

9.*抵押权人同意函(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需提供);

10.*联建协议(联建项目需提供);

11.*涉外建设项目涉外选址批复、涉外验收批复(涉外项目需提供);

12.*担保承诺书(暂定资质企业需提供);

注:平台调用内容如已实现证照(资料)电子化的,通过系统共享电子证照;如尚未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由企业扫描上传,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进行比对核查;历史项目未实现数据共享的,由企业扫描上传。


附件1-2



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要件



一、受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拟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已建立楼盘表(住宅“一房一价”除外)。

二、办事要件

(一)系统填报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方案(住宅“一房一价”在接受指导价格后完善);

(二)系统共享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变更协议及附件)、《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加盖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6.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三)扫描上传

8.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9.施工合同承诺书和建设资金达标的承诺书;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11.民政部门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

12.*抵押权人同意函(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需提供);

13.*联建协议(联建项目需提供);

14.*涉外建设项目涉外选址批复(涉外项目需提供);

15.*担保承诺书(暂定资质企业需提供)。


附件1-3



商品房现售备案办理要件



一、受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拟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已建立楼盘表(住宅“一房一价”除外),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成品住宅已完成装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