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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日政办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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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生活幸福的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在城市建成区沿街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划定责任区,由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各区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核,按照统一标准设置“门前三包”责任标识牌。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单位(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横向,建(构)筑物左右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 3 米);纵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红线;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市场、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 30 米处为责任区域。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是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市区道路、公园、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相关管理机构或者权属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的,“门前三包”区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门前三包”区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