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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4〕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将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完善工作体系,2014年底前,市、县两级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岗位人员及工作职责,乡(镇)落实专(兼)职监管员并确保在岗履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重点村社设立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开展宣传、巡查、检测和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在户籍、职级职称晋升、有毒有害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完善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履行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省级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抽检、标准体系完善、质量安全技术研发、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市级做好督导检查、交叉执法等工作。县级做好重点监管对象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推广、监管执法和品牌培育等工作。乡级做好农民培训、投入品使用指导、日常巡查、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通报、问题曝光和问题约谈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商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监管,尽快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产地环境监控。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产地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分散农户也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推广示范力度,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在农林牧渔等产业项目建设中,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把标准化生产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纳入考核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

  (五)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发展战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积极支持农业品牌创建。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设立品牌产品销售专柜、专区或放心店。强化证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增强品牌公信力。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六)严格生产源头治理。依法做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和经营管理,规范农资交易行为,打击农资流动商贩,严格管控植物生长调节剂。探索农药经营许可,严格售前检查备案;严格高毒农药管控,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并纳入可追溯信息化监管范围。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定时降解农药、有机肥、畜禽饲养及水产养殖安全投入品。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农用监管制度。有序推进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及产业结构调整。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产品生产链条。启动耕地休养生息、重金属污染修复、农业废弃物回收试点。加强作物秸秆、人畜粪便等综合利用。

  (七)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及时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到农业部门,确保工作有序衔接。严格畜禽屠宰厂(场)管理,加强检疫检验监管,监督企业做好畜禽产品购销台账管理,建立检疫检验登记、质量检测、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推行生猪养殖保险制度。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管,严格规范奶站资质条件,落实生产、收储、运输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等行为。

  (八)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准入产品种类、市场类型。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市场准入条件、落实部门责任。农业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监督管理。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地证明。乡(镇)核查产品质量、核实产地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化畜禽产地检疫。县级加强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监督